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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档案局限时办结制度
2014-02-10 21:02 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,切实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办事效率与质量,在局内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。

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,是指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,在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前提下,限时办结的具体要求。

第三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受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,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局来办事的人员。

第四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,能办的应马上办,急事急办,特事特办;需要会同其它局(委、办)共同办理,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说明时限;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,应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,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。

第五条 有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

1、区委、区政府、市民热线等督察(办)事项、转办事项,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,并反馈。

2、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,应严格按照办事指南中承诺的期限办结。

3、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,只要是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;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,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,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,最迟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。

4、对于需要与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,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明确告知办结期限。

5、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,应及时向领导汇报,按领导指示及时办理。

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限时办结制度,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受到服务对象来信、来电或以其它形式表扬的机关工作人员,应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表彰。

第七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并造成后果的,依照失职追究制度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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