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,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,结合我局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否定报备制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,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,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,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。
一、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认真检查核对,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,才能予以否定,并进行登记备案。
二、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,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,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,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。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,应在规定的时间内,依法提出处理意见。
三、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,其内容主要包括: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、联系电话、审办事项、否定的理由及依据、领导审批意见等,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。
四、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。
五、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,应当退还。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。六、经办人违反本制度,经查实后,要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.